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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水环境,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上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    

 

一、调整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防治水污染是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任务,也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这次市区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对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市区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严重不足,处理率偏低,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三分之一,远远未达到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要求“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的标准;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平均处理单位总成本为1.15元/ m3,而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仅为0.709元/ m3,成本与收费之间形成的距离偏大;未来几年,市区将陆续建设文昌沙水质净化厂二期、江海污水处理厂、新会东郊污水处理厂等项目,预计约需投入资金4.79亿元(未含BOT模式的厂方需投入资金),除计划向银行贷款2.92亿元外,剩下约2亿元的资金缺口需要解决。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至合理水平,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是根据广东省政府十届121次省府常务会议的决定 “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2007年底前,全省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每吨不低于0.8元,山区及东西两翼不低于0.5元”的规定。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规定:“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

三是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等文件精神。

三、本次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为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批准,对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项目

居民

用水

行政

用水

工业

用水

经营

用水

特种

用水

综合价

蓬江江海

现行价

0.65

0.80

0.60

1.00

1.20

0.709

调整价

0.70

0.90

0.70

1.25

1.50

0.806

新会

现行价

0.45

0.45

0.45

0.45

0.45

0.45

调整价

0.70

0.90

0.70

1.25

1.50

0.806

 

四、调价后对工商企业和居民的影响

市物价局在市区范围内选取了几个用水量排前列的企业及居民用户每月平均数值进行测算,测算数据显示,本次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对市区企业和居民的影响相对较少:

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工商业用水大户如市粉末冶金厂有限公司、东风电镀喷塑厂、荣信电路板有限公司、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调价后的污水处理费占生产总成本的增幅比例均在1%以内。

蓬江、江海区居民户(以06年平均用水量17 m3 /户·月计算)调价后每月增加支出0.85元,年支出增加10.2元。新会区居民户(以06年平均用水量9.27 m3 /户·月计算)调价后每月支出增加2.32元,年支出增加27.81元。持有效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居民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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