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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低价倾销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2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依法降价处理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认定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1)积压商品;(2)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3)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4)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5)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同时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有: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文章录入:chenjr    责任编辑:chen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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