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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江价函〔2007〕164号

 

 

江门市市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江门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江市政函[2007]266号)悉。为了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政府十届121次省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粤府办会函[200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就调整江门市区(含新会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标准复函如下:

一、征收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时间

1、征收范围:凡在江门市区范围内(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含建制镇)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户和居民等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缴交污水处理费。

2、调整时间:2008年1月起(按当月当日抄见水量)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整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标准

蓬江、江海两区由现行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0.709元/m3调整为0.80元/m3。新会区由现行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90%计征,综合平均价为0.45元/m3,调整为按实际用水量计征,综合平均价为0.80元/m3。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调整后的具体各分类污水处理费标准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含城市绿化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计征,每立方米0.70元;城市环卫设施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减半计征。

2、行政事业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计征,每立方米0.90元。

3、工业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计征,每立方米0.70元。

4、经营服务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计征,每立方米1.25元。

5、特种用水,按实际用水量计征,每立方米1.50元。

各类用水类别划分详见附件。

三、征收办法           

1、非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分别委托江门市自来水公司、新会区自来水公司统一在每月水费中一并征收,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5%提取,其他部门不得在此提取任何费用。

2、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财政、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方案,并报市物价局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3、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按实际排水量或按实际用水量的50%计征,每立方米0.70元。

4、杜阮镇按总表计量水费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按总表用水量的60%,综合平均价0.80元/立方米征收。总表后的分表用户收费,不得超过各类别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有关减免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污水处理费。

2、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3、持有效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居民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4、城市公共消防用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5、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五、有关管理规定

1、污水处理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设施维护等开支,不得挤占和挪用。

2、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原省建委粤价[1999]291号、粤价函[2005]128号、粤价函[2002]384号文的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如有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

3、荷塘、棠下、潮莲三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根据市府办江府办函[2005]262、[2006]209、[2006]230号的有关规定,按市区统一标准执行,镇一级政府没有污水处理费定价权,不得擅自另定标准。荷塘、棠下、潮莲三镇征得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污水处理费专户,三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4、污水处理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章严肃查处。

以上复函,请遵照执行。

 

    附件:用水类别划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包括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包括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美容、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迅、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沐足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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