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价〔2007〕3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江府办〔2007〕71号中《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委托国土部门代征”的有关问题,具体补充明确如下:
1、征收对象和环节
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政府依法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时,向用地者在地价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出让面积2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由国土部门在办理出让手续时代征。
2、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1)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属原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
(2)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用地对象。
(3)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更正事项
原江府办〔2007〕71号文中《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发改价格〔2005〕929号”更正为“发改价格〔2005〕928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