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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    

 

 

江价〔200732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江府办〔200771号中《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平方米征收,委托国土部门代征”的有关问题,具体补充明确如下:

1、征收对象和环节

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政府依法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时,向用地者在地价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出让面积2/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由国土部门在办理出让手续时代征。

2、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1)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属原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

2)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用地对象。

3)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更正事项

原江府办〔200771号文中《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发改价格〔2005929号”更正为“发改价格〔2005928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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